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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祥泰置业有限公司27.5%股权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温岭市祥泰置业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金塘北路2号中小企业孵化园A区千禧邻里中心一号楼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徐灵鹏 | 成立日期 | 2020-08-25 | |
注册资本(万元) | 54500 | 实收资本(万元) | 54500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81MA2HHXLL4X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职工人数(人) | 16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柜台、摊位出租;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销售代理;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物业服务评估;规划设计管理;图文设计制作;工程管理服务;办公服务;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有人未表示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上海嘉莳实业有限公司 | 72.5% | |||
2.杭州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7.5%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 ||||||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98705699.69 | -9570141.74 | -9598287.5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55497588.36 | 255764196.86 | 499733391.5 | ||||
审计机构 | 浙江中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24-12-31财务报表数据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报表类型 | 年报 | |||||
内部决策情况 |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企业股东未表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未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杭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组织 ) | ||||
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6幢306室 | |||
法定代表人 | 吴小刚 | 成立日期 | 2000-11-29 | |
注册资本(万元) | 2100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143075544N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7.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7.5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MA2CFRGP3C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5-08-2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定期会议(总第13次董事会)决议(2025年第13号) |
交易条件 | ||||
交易条件 | ||||
标的名称 | 温岭市祥泰置业有限公司27.5%股权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184180900元 | |||
付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的温岭市祥泰置业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融资贷款合同、《股权出质质权合同》、《知情同意书》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温岭市祥泰置业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融资贷款合同、《股权出质质权合同》、《知情同意书》等资料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2、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3、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执行。①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非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应在非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有效报价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报价结果和公示的股权转让协议等向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杭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并告知其逾期未行权或未办理行权手续的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②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表示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的,杭交所自其表示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出最高有效报价的非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行权且完成行权手续的,杭交所自其办理完成行权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报出最高有效报价的非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及其他制度中载明的转让方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4)员工安置: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员工安置,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应继续依法履行全部员工的劳动合同,维护、保障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5)标的企业,在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由项目融资贷款1.2亿元,贷款年利率8.1%。其中2000万于2025年7月27日到期,3000万于2026年4月25日到期, 7000万于2026年11月30日到期。(6)转让方于2024年2月与杭州易和网络有限公司(下称“质权人”)签订了《股权出质质权合同》,转让方以持有的标的企业27.5%股权为质权人对转让方的债权实现提供担保,于2025年2月5日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质权人出具《知情同意书》同意转让方对标的企业27.5%股权进行公开转让。质权人承诺在受让方取得杭交所出具的《成交通知书》、签署完成《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交易价款后,在办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权变更登记前完成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7)本次股权交易的交割,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杭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凭证》且杭州易和网络有限公司完成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转让方向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本次转让的产权登记后,受让方方能要求转让方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8)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样本)等文件要求为准。5、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支付。6、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